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2月2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15004號及107年5月1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51797號函辦理。
二、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7點規定辦理:
(一)倘106年1月25日後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且符合本規範,請於文到1週內檢具相關表件(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函報本府完成備查手續。
(二)倘106年1月25日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且符合本規範,請於文到1週內檢具相關表件(第1項第1款、第3款至第5款)函報本府完成備查手續。
(三)爾後,幼兒園倘設置兒童遊戲場設施,在該設施開放使用前,應檢具相關表件(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函報本府完成備查手續,變更或增設時亦同。
三、為確實掌握兒童遊戲場相關數據,盤點各兒童遊戲場管理情形,請確實依規定辦理,相關附件檔案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