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1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準公共教保機構)提升品質配套措施案,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並於111年10月25日前分項提報計畫書,請查照。

一、依據111年10月4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138846號函暨111年3月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20388A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111學年度之提升教保服務品質機制,依本要點第15點規定,準公共教保機構於履約期間,每學年得向地方政府分別申請親職教育講座及課程教學輔導常態性補助,補助基準如下:

(一)親職教育講座(計畫書示例詳附件1)。

1、一學年補助總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

2、親職講座內容以適齡適性的教養觀念、增進親子互動技巧為原則;不得支用於準公共教保機構之教學成果展、旅遊活動等。

3、每場次參與人數以不超過100人、以週休二日或實施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時間辦理為原則。

(二)課程教學輔導(計畫書示例詳附件2)。

1、 一學年補助總額最高6萬元,支應項目如下:

(1)專家學者輔導鐘點費:每小時1,000元,每日最高以6小時為限。

(2)輔導人員膳費、交通費及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採實報實銷。

(3)其他: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採實報實銷。

2、輔導人員資格如下:

(1)教育部輔導計畫人才庫之列冊人員(名單可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公告資訊查詢)。

(2)具5年以上幼兒園教學年資,且任職期間曾獲教育部教學卓越銀質獎以上、全國學校經營與教學創新KDP國際認證獎優等獎以上(2014年以前獲得全國創意教學特優獎以上)之個人或團隊教師。

(3)具5年以上幼兒園教學年資,且任職期間曾任各縣市幼教輔導團團員2年以上之公立幼兒園教師。

(4)具8年以上幼兒園教學年資,且任職期間曾任國幼班巡迴輔導員連續3年以上之公立幼兒園教師。

(5)具3年以上大專校院幼教、幼保科系教學年資,且任教科目為課程教學或學習評量等。

3、輔導人員除上開資格(1)得免附證明文件外,資格(2)至(5),需檢附證明文件;又輔導項目為蒙特梭利、華德福者,須另檢附專長證明。

4、每學期輔導人員至受輔機構進行至少3次輔導,每次時數不少於3小時。

5、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其他工作人員,及負責人或園長(中心主任)之三親等內親屬,不可擔任受輔機構之輔導人員。

三、準公共教保機構規劃上開輔導或親職講座之辦理方式及內容,應符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保持社交距離相關指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規定。

四、本文所列補助,請貴園依需求於111年10月25日前依個別項目分案受理、審核及函報本府核定經費。另依本要點第16點規定,上開各項補助經費由本署全額補助,執行期程至112年7月31日,相關核結事宜另行案函知。

五、至準公共教保機構設施設備等其他提升品質配套措施申請及補助事宜將另案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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