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111年9月2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122221號函辦理。
二、倘貴園有新增或減少需求:
(一)若貴園因期中鑑定安置特生增加而有新增需求,請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列印園內特教生之幼生資料、編班資料及調整表,於111年10月28日前寄送達本局(免備公文)。
(二)倘貴園無使用需求,請於111年10月28日前檢送無需申請之公文報送本處。
三、本案經費應專款專用,經費如有賸餘,應全數繳回,倘有挪用經費情形,經查證屬實,將刪除該項補助,並追繳經費。請依下列執行期程辦理:
(一)執行期限:111年8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至遲於112年2月9日前報府核結。
(二)經費請款:請於111年10月28日前完成掣據。
(三)經費核結繳交資料:
1.經費結報表2份。
2.賸餘款(留用至第2期使用)。
3.執行成果報告及支印領清冊各2份。(含每日打卡紀錄或每日簽到記錄)
4.本府備查助理員公文影本。
5.勞健保投保證明及薪資轉帳證明。(第一學期檢附111.8.1-112.1.31,第二學期檢附112.2.1-112.7.31)
6.特殊教育研習9小時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