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2年2月17日府教特字第1120031217號函辦理。
二、旨案請於本(112)年2月24日前掣據請款,並於112年7月31日前檢附請領清冊、經費結報表各1式2份及賸餘款繳回支票(無則免)逕送本府辦理核銷。